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托运人持本货单向承运人托运货物证明,并确认双方共同遵守以下协议,若有异议或需补充,双方可另签协议。
   1、双方的责任:货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名称、数量、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,托运人应对其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,不准假报货名,不准托运国家禁运物品和夹带危险品,运输途中如遇执法机关对货物有异议而被扣留、罚款均由托运人负责处理,并承担由此给承运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。 
   2、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只按件数接收,而并未检查和清点每件货物内装数量是否短缺,所以承运人不承担内装货物出现数量或质量是否完好的经济责任。
   3、保险: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进行保险运输,如同一批货物价值不同,托运人应对此货物进行分别保险(运单上另行注明),否则视为平均保险。保险货物受损时,如遇运输过程中遗失、受损、盗抢、火灾、交通肇事等情况,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保险按实际造成的损失向托运人赔偿,如低于货物实际保险或高于货物实际保险的,如果出现意外,承运人不予承担这部分经济损失,若未参加保险而发生上述意外的,承运人最多赔偿该货物运费的拾倍,普通货物保率为0.3%,玻璃制品为1.6%,玻璃食品内损3%为正常损耗。
   4、保险期限:由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日起30天内有效,托运人应在货物起运之前支付保险费,如只在运单上注明保险金额或声明价值,承运人不承认该单保险有效,视同未保险。 
   5、包装:货物包装应符合待业标准,坚固,完好。无包装或不合格包装的货物造成损失,承运方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   6、承运人由收到托运人交至的货物之日起,最长不超过20天将货物运到目的地,收货人凭托运提货单(或提货单复印件)加之指定提货人身份证并签字,提货如收件人是企业,还应出具单位证明,提货时当面点清货物,事后出现货物短缺,承运方概不负责,货物运单有效期30天。超过则视无主处理。
   7、本合同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签字生效。如托运人未签字或承运人未签字,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中的也生效。
   8、本托运合同加盖运方特定收货专用章生效。
   9、合同纠纷、处理地点:本发生争执,而引起法律纠纷的则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有关上级主管单位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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